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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6號

撤銷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周美雲江春瑩游悅晨

聲請人
陶金銘
相對人
騏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二月三日所為之一一0年度家抗字第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民國110年2月3日110年度家抗字第5號裁定廢棄原審駁回裁定,並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相對人所有「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柒拾壹萬伍佰股股份」不得為讓與、設定質權、贈與、收益管理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為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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