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陶金銘、騏山股份有限公司、林淑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陶金銘 相 對 人 騏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二月三日所為之一一0年度家抗字第五號 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民國110年2月3日110年度家抗字第5號裁定廢棄原審駁回裁定,並准許 聲請人供擔保後,相對人所有「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柒拾壹萬伍佰股股份」不得為讓與、設定質權、贈與、收益管理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為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