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陶金銘
- 相對人
- 騏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二月三日所為之一一0年度家抗字第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民國110年2月3日110年度家抗字第5號裁定廢棄原審駁回裁定,並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相對人所有「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柒拾壹萬伍佰股股份」不得為讓與、設定質權、贈與、收益管理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為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