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尹寧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准許,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亦未依同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其救助,其效力自及於上訴審,其在上訴審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及必要。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案列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66號),經原審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救字第16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未經撤銷其救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確認無訛。是其於上訴本院後再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