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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賴劍毅邱靜琪洪純莉

  • 原告
    優吉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仁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優吉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GNACIO JAVIER BLANCO CUESTA 相 對 人 楊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本院111年度抗字第267號假扣押裁定,對伊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並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相對人迄未就其假扣押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本院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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