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優吉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IGNACIO JAVIER BLANCO CUESTA、楊仁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優吉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GNACIO JAVIER BLANCO CUESTA 相 對 人 楊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本院111年度抗字第267號假扣押裁定,對伊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並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相對人迄未就其假扣押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本院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