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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朱耀平羅立德邱育佩

  • 原告
    王李笑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王李笑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驥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5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性質上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58號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以:其年邁且名下無資產,因疫情影響收入,生活困難云云,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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