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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秀貞毛彥程蔡世芳

聲請人
KONG PHUI YEE(中文名:江佩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傲盛娛樂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潤等事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3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00號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32號給付分潤等事件受理,因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覆議審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9頁),足認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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