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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婷玉曾明玉毛彥程

抗告人
A女 (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杰駿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六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聲字第三0六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杰駿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01號)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以其未遵限補正裁判費為由,於111年9月6日裁定駁回抗告,惟抗告人前已於111年8月29日補正裁判費,有收據可稽,是本院前開裁定,容有誤認。抗告意旨求為將該裁定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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