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兆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1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資產遭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檢察官扣押、查封,名下無得自由處分之資產。且曾受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停業處分,雖嗣經交通部撤銷該處分,但停業至今,因無法貸款、營業,致違約而負有賠償責任。已陷入無資力狀態而無法支出龐大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10月14日函及健保費繳納暨欠費明細表、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收據暨目錄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12月18日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執行命令、交通部109年5月26日函、國防部110年4月12日函、臺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3382號判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判決等件供為釋明(見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17號卷第33至34、35至58、59至65、66至68、69至70、71至88、89至91、92至97、98至109頁)。
二、惟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自陳:其為民用航空業者,政府因武漢肺炎而有擬訂航空業紓困方案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是否為無資力,已屬有疑。且聲請人所提上揭釋明資料,要僅說明聲請人曾負欠債務或犯罪所得利益,分別遭查封、扣押等處分,且因受有停業處分,而解僱人員、無法營業,並發生違約情事。就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仍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