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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陳容正劉素如邱琦
  • 法定代理人
    吳森基

  • 原告
    和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和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森基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捷工程行即劉家麟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5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上字第一五一九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9年上字第15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之當事人,因有確認筆錄記載內容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語(聲請人誤繕為111年7月16日), 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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