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5號
- 聲請人
- 游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雅芬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3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62號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36號拆屋還地事件受理,並以:伊因家境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該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且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