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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慧萍沈佳宜陳杰正

聲請人
即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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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童昱鑫
訴訟代理人
張莉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魏光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僅於書狀中表明請求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3號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0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就其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全然未予敘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難謂適法,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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