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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1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黃明發賴彥魁林政佑

聲請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得逕行以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9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所述,係就前訴訟程序確定判決之指摘,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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