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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99號

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謝碧莉林俊廷楊惠如

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此程式之欠缺性質上屬無庸命補正之事項。又按聲請再審,僅對前訴訟程序之確定裁判有所指摘,並未表明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其再審之聲請,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陳稱相對人陳義雄尚有4位兒女及第三人吳淑卿應承受訴訟、其未收受裁定、異議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有誤、相對人及吳淑卿共同侵害其財產土地致其受有損失、相對人被同居人丟回給其善後、其遭受不公平判決云云。至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規定之法定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見本院卷第3-19頁之民事聲明異議聲請再審狀)。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99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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