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030號
- 上訴人
- 蔡育伸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相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嘉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育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昱廷律師
- 被上訴人
- 來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李華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宗豪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衍輔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姸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童兆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景萌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諮詢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