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臺北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常玉慧
- 訴訟代理人
- 王宏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堯清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仁楹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複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簡兆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兆芝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