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臺北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玉慧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梁堯清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仁楹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簡兆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兆芝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 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