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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管靜怡胡芷瑜林政佑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臺北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玉慧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複代理人
邱仁楹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複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簡兆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兆芝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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