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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呂淑玲汪曉君管靜怡

  • 當事人
    高清𡍼陳采榛高添財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高清𡍼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上 訴 人 陳采榛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視同上訴人 高添財 被 上訴 人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被 上訴 人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洪婉珩律師 被 上訴 人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法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十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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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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