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呂淑玲、汪曉君、管靜怡
- 當事人高清𡍼、陳采榛、高添財、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高清𡍼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上 訴 人 陳采榛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視同上訴人 高添財 被 上訴 人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被 上訴 人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洪婉珩律師 被 上訴 人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法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十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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