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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利息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邱育佩許炎灶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郭素媛

  • 上訴人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林家慶
  • 被上訴人
    閎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慧敏李輝民林淑珍吳玫伶吳美瑜吳宜鎂吳浿妤黃坤檳吳東禹吳東偉吳思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訴 訟代理 人 上 訴 人 林家慶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王柏盛 上 三 人 訴 訟代理 人 劉君毅律師 被 上訴 人 閎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郭素媛 被 上訴 人 李慧敏 李輝民 林淑珍 吳玫伶 吳美瑜 吳宜鎂 吳浿妤 黃坤檳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林仕訪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頤奕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東禹 吳東偉 吳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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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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