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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20號

給付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邱育佩許炎灶郭俊德

上訴人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
林家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柏盛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劉君毅律師
被上訴人
閎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媛
被上訴人
李慧敏
被上訴人
李輝民
被上訴人
林淑珍
被上訴人
吳玫伶
被上訴人
吳美瑜
被上訴人
吳宜鎂
被上訴人
吳浿妤
被上訴人
黃坤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
被上訴人
吳東禹

吳東偉

吳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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