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標捷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標捷綠能有限公司)、王愍廸、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標捷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標捷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愍廸 訴訟代理人 林蔚名律師 上 訴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另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陳述意見,如有調查證據事項應一併具狀提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強梅芳 附件: 一、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對於標捷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所提出之「公司股份轉讓契約書」影本(即本院上證5)有何意見? 二、上訴人表示其與訴外人標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標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標捷能源公司)係於民國109年1月間合意終止雙方間於108年1月2日簽訂之「工程名稱:安 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廠482.815kWp屋頂型太陽能系統工程合約」(下稱第一下包合約,見原審卷二第106至112頁) 等語,請具體說明終止之明確日期(含年月日)為何?終止事由為何?上訴人與標捷能源公司對於合意終止第一下包合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及損害賠償關係是否有所約定? 三、遠銍新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遠銍公司)於109年10月28日 寄發嘉義中山路郵局第363號存證信函予標捷能源公司,主 張標捷能源公司應於收函後7日內提供上訴人之進場同意書 ,逾期則依雙方於108年1月3日簽立「工程名稱:安捷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廠482.815kWp屋頂型太陽能系統工程合約」(下稱第二下包合約)第21條第1款以該函為終止該合約 之意思表示(見原審卷一第329至333頁)。而第二下包合約第21條第1款係約定如任一方有違約情事發生時,未違約之 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限期改善,若未於期限內改善者,未違約之一方得終止或解除該合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1頁),基此,標捷能源公司係有何種違約事由?遠銍公司以該函催告並為終止第二下包合約之意思表示是否生合法終止之效力? 四、上訴人主張遠銍公司已寄發上開存證信函表示其損害共計為新臺幣(下同)5,109,221元,扣除標捷能源公司先前預付3,421,951元施工款仍有不足,嗣遠銍公司雖簽發面額為200 萬元之支票乙紙予標捷能源公司,惟經提示後因存款不足而退票,可見遠銍公司拒絕返還該3,421,951元施工款,故此 為標捷能源公司所受損害等語(見本院卷第361頁)。然查 ,縱遠銍公司係合法終止第二下包合約,不代表當然有法律上原因而得以受有標捷能源公司先前預付3,421,951元施工 款之全部利益,得否因遠銍公司片面聲稱拒絕返還,即謂上開金額係屬標捷能源公司所受損害?且上訴人與標捷能源公司為不同法人格主體,標捷能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存在,上訴人主張標捷能源公司所受預付3,421,951元施工款損害最終亦應由被上訴人負擔損害賠償金額(見 本院卷第365至366頁),原因及理由為何?遠銍公司得對於標捷能源公司主張之損害賠償究竟為何(需逐一說明項目金額、請求權基礎及相關事證出處)?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遲延交付屋頂標的以供施工所受損害又為何(需逐一說明項目金額、請求權基礎及相關事證出處)? 五、上訴人主張之損害賠償項目金額如本院卷第100至101頁所示,就此: ㈠關於鋼材材料部分,據上訴人表示因鋼材上漲,已由遠銍公司另行加工作為合適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64頁),則鋼 材材料費用與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遲延交付屋頂標的以供施工所受損害有何關聯? ㈡關於遠銍公司利潤15%部分,遍查第二下包合約及其附件報價 單,似僅有於報價單中臚列「系統測試調整、安裝工資及利潤」之欄位(見原審卷一第207頁),而無分項金額之記載 ,關此有無其他事證資料可供參酌? ㈢關於上訴人提出遠銍公司完成之平面配置圖、太陽光電系統昇位圖、躉售計量設備裝置配置圖、系統單線圖等(即原審原證24至27),由於其上僅有遠銍公司之字樣,而遠銍公司不一定僅有承作本件太陽能發電裝置工程而已,如何看出該等圖面與本件工程之關聯?如確為遠銍公司因第二下包合約所為規劃設計之圖面,被上訴人辯稱該等圖面均未經「用戶、承裝業、監造業、用電裝置檢查單位」簽章,有何意見?其圖面價值應如何評價?上訴人稱遠銍公司提報費用符合太陽光電系統發電設備工程業界之一般計費常態(見原審卷一第161頁),參考事證為何? ㈣關於台電併聯審查文件處理及電機技師簽證費用部分,係指遠銍公司處理何種台電併聯審查文件?處理結果為何?其價值應如何評價?參考事證為何? ㈤熱浸鍍H鋼材加工工資、結構技師先期審查費用所指為何? ㈥關於違約懲罰金部分,上訴人援引第二下包合約第7條第3項約定作為遠銍公司得向標捷能源公司索賠之依據(見本院卷第371頁)。惟依上訴人之說明,係由遠銍公司寄發前開存 證信函予標捷能源公司催告並終止第二下包合約(見本院卷第161頁),似非標捷能源公司於支付預付款後逕行解約, 遠銍公司如何能依上開約定向標捷能源公司索賠總工程款5% 之違約懲罰金? 六、上訴人表示遠銍公司有於107年11月23日至被上訴人廠區會 勘乙節,被上訴人有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