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311號
- 上訴人
- 陳英棠
- 訴訟代理人
- 劉敏卿律師
- 被上訴人
- 鄭資富
- 被上訴人
- 謝麗玉
- 被上訴人
- 江孟禧
- 被上訴人
- 江孟霖
- 被上訴人
- 江厚博
- 被上訴人
- 江淑子
- 被上訴人
- 江欣男
- 被上訴人
- 賴妙珍
- 被上訴人
- 鄭雪美
- 兼上九人
- 訴訟代理人
- 邱宏修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貞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江美雪
- 被上訴人
- 江昭一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吳旭洲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譽恆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楊倢欣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黃冠儒律師
- 被上訴人
- 星鑽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雪月
- 被上訴人
- 凱格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凱格國際運動館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馬思特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資盛
- 被上訴人
- 黃煐媖
- 被上訴人
- 鄭年惠
- 被上訴人
- 資生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錫沂
- 被上訴人
- 鄭年成
- 上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 吳佳育律師
- 上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李嘉泰律師
- 上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 葉昱廷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美珍
林維倫
林蓓瑜
王麗琴(即江純青之承受訴訟人)
江孟威(即江純青之承受訴訟人)
王江鑫(即江純青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麗琴、江孟威、王江鑫為被上訴人江純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江純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3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即王麗琴、其子江孟威、王江鑫,並未拋棄繼承,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等親)查詢結果、王麗琴、江孟威、王江鑫戶籍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7月7日新院玉家寬112司家聲410字第1129012064號函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71至275、289、357頁)。王麗琴、江孟威、王江鑫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王麗琴、江孟威、王江鑫為被上訴人江純青之承受訴訟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