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黃明發、陳瑜、賴彥魁
- 法定代理人蔣凱薇
- 上訴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法人、Proair Gmbh Geraetebau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上 訴 人 Proair Gmbh Geraetebau 法定代理人 Benhard Grassinger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雨潔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應予返還。理 由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向第二審法 院上訴,依上開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Proair Gmbh Geraetebau依序為4,700 萬元本息、300萬元本息,並在新聞紙刊登道歉啟事(見本 院卷第37至38頁)。金錢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5,00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000元;刊登道歉啟事為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68萬2,500元。上訴人繳納68萬8,950元(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公上字第6號卷第13頁),溢繳6,450元。從而,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溢繳之 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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