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帆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彬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益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夫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陳君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