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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慧萍陳杰正沈佳宜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帆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彬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益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夫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陳君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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