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94號
- 上訴人
- 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欽煌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 被上訴人
- 廖麗珠
- 被上訴人
- 高國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志偉律師
巫家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假執行聲請部分廢棄。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