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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李媛媛陳筱蓉賴秀蘭

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文鋒
訴訟代理人
李美珍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被上訴人
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複代理人
朱正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被上訴人將附表編號2發票之金額匯入受告知人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銅鑼公司)在上訴人處所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備償專戶,上訴人照會銅鑼公司後,銅鑼公司告知該筆新臺幣(下同)779萬5738元匯款係清償以附表編號1發票為擔保之借款510萬元與以附表編號2發票為擔保之借款613萬元之其中105萬元預付款,故上訴人讓銅鑼公司取回餘款164萬5738元乙節,具狀陳述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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