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文鋒 李美珍 陳佳儀 陳宜君 被 上 訴人 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複 代 理人 朱正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 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被上訴人將附表編號2發票之金 額匯入受告知人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銅鑼公司)在上訴人處所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備償專戶,上訴人照會銅鑼公 司後,銅鑼公司告知該筆新臺幣(下同)779萬5738元匯款係清 償以附表編號1發票為擔保之借款510萬元與以附表編號2發票為 擔保之借款613萬元之其中105萬元預付款,故上訴人讓銅鑼公司取回餘款164萬5738元乙節,具狀陳述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