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17號
- 上訴人
- 吳文永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上仁律師
- 參加人
- 姚呈瑞
- 上訴人
- 玉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仁嫣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梅鈴律師
- 上訴人
- 江文國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黃明展律師
古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江文國上訴部分,由江文國負擔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吳永文負擔」,應更正為「關於江文國上訴部分,由江文國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吳文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