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陳婷玉、林晏如、毛彥程
- 法定代理人翁麗華、郭台強
- 上訴人信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名:星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信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麗華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上 訴 人 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筱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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