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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慧萍朱漢寶陳杰正

上訴人
宗才靜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被上訴人
聯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銘
訴訟代理人
蔡崧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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