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陳慧萍、朱漢寶、陳杰正
- 當事人宗才靜、聯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宗才靜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被 上訴人 聯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銘 訴訟代理人 蔡崧翰律師 追加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林雅瑩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