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52號
- 上訴人
- 謝源芳
- 被上訴人
- 蔣成昊
- 被上訴人
-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盧盛頓
- 訴訟代理人
- 張錦祥
- 被上訴人
-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語婕
- 訴訟代理人
- 姜俊
追 加被 告 于書亞
陳春鶯
蔡智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在第二審依同法第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
二、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以于書亞、陳春鶯應與被上訴人蔣成昊負共同侵權行為,及蔡智煌就其不實陳述應賠償伊之非財產損害為由,追加于書亞、陳春鶯、蔡智煌(下稱于書亞等3人)為被告,請求于書亞、陳春鶯應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655萬7,222元本息,及蔡智煌應賠償10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80、82、142頁),被上訴人已表明不同意上訴人之追加(見本院卷第82頁),且對于書亞等3人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均有重大影響。職是,上訴人此部分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