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頂鮮擔仔麵股份有限公司、孫正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頂鮮擔仔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強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賢良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