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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張松鈞楊舒嵐許勻睿
  • 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羅寧寧、郭冠群、康宇成

  • 上訴人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謝祥揚律師 謝錦漢律師 被 上訴人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被 上訴人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陳盈如律師 游國棟律師 陳威駿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受 告知人 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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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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