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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7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松鈞楊舒嵐許勻睿

上訴人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錦漢律師
被上訴人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被上訴人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如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國棟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受 告知人 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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