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彭紹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謝祥揚律師 謝錦漢律師 被 上訴人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被 上訴人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陳盈如律師 游國棟律師 陳威駿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受 告知人 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莫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