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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7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松鈞楊舒嵐許勻睿

上 訴 人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謝祥揚律師
謝錦漢律師
被 上訴人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被 上訴人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陳盈如律師
游國棟律師
陳威駿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受 告知人 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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