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呂金發、紳鴻有限公司、盛尊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被 上訴人 紳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尊易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