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賴劍毅呂淑玲洪純莉

上訴人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被上訴人
紳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尊易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