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買賣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朱耀平王唯怡湯千慧
  • 法定代理人
    楊孟陪

  • 上訴人
    彩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彩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孟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腕芸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9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 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上開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萬671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065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