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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周美雲汪曉君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 上訴人
    西北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好運通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西北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上 訴 人 好運通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東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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