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通行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邱育佩、許炎灶、朱美璘
- 法定代理人林宛玄、林水珠、廖慶祥、邱方孝
- 上訴人黃政勇、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文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人、林淑英、涂夢雷、翁聰明、廖慶雄、廖瑞菁、廖柏桃、游廖珀鑾、楊佩蓉、王碧蓮、湯均華、林益家、周虎成、鄭美蘭、周文、陳龍泉、陳詠浚、邱如瑟、飛資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士豪、林瑞雲、汪曉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廖永泰 追 加原 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上 訴 人 文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珠 上 訴 人 林淑英 涂夢雷 翁聰明 廖慶雄 廖瑞菁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慶祥 上 訴 人 廖柏桃 游廖珀鑾 楊佩蓉 王碧蓮 湯均華 林益家 周虎成 鄭美蘭 周 文 陳龍泉 陳詠浚 邱如瑟 飛資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方孝 上 訴 人 林士豪 林瑞雲 汪曉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通行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 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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