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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23號

返還借用計程車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魏麗娟林哲賢吳靜怡

上訴人
何村澤
被上訴人
林哲弘
被上訴人
林宏杰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被上訴人
哲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莉
被上訴人
杰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倫
訴訟代理人
紀春梅
被上訴人
傑運交通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紀春梅
被上訴人
葉書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計程車牌照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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