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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4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魏麗娟吳靜怡張婷妮

上訴人
塑華集成機電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塑華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立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饒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被上訴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

吳篤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上訴人於114年5月10日前具狀對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上訴人之上訴範圍,其中關於原判決附表4之項目,經原審認定扣款新臺幣(下同)162萬9300元之部分,如以上訴人所列原判決附表4項次52、57、61、68、75-19、75-20、75-21、75-22、75-24、75-25、75-26、75-27、75-28之金額加總,與前述「162萬9300元」不符(前述各分項金額之加總結果為163萬4733元),請確認應刪除何項次。

二、被上訴人在原審曾於110年5月18日具狀提出被證9光碟(附於原審卷二第245頁),其內有諸多文書證據之電子檔案(本院已將其內檔案列印為紙本),請說明對前述光碟內所附文書證據之形式真正有無意見。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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