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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周美雲江春瑩游悦晨

上訴人
金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天健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
被上訴人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律師

楊薪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悦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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