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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何君豪高明德張文毓

上訴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
被上訴人
進百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一
訴訟代理人
黃俊華律師

李宗暘律師

范振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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