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尚義、品高洗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9號 上 訴 人 陳尚義 被 上訴 人 品高洗衣股份有限公司 采高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禎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淑華律師 王羽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