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國照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景
- 訴訟代理人
- 吳仲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陳峻瑋
- 訴訟代理人
- 余席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柒仟捌佰零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柒仟零捌拾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