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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馬傲霜何若薇趙雪瑛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國照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景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陳峻瑋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柒仟捌佰零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柒仟零捌拾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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