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周桂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桂如 訴訟代理人 周哲宇 蔡玫眞律師 莊秀銘律師 楊鎮宇律師 上 訴 人 甘賴榮玉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視同上訴人 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良 甘錦祥 甘錦裕 謝正雄 被上訴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郭睦萱律師 上一人 複 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漏未通知視同上訴人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謝正雄,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