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李振興
- 訴訟代理人
- 楊長岳律師
- 被上訴人
- 伊士博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佩玲
- 訴訟代理人
- 汪家倩律師
陳冠中律師
吳雅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六、㈣、⒋第29行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子禕」;第42行及第43行關於「廖子褘」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廖子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