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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李媛媛賴秀蘭陳筱蓉

上訴人
李振興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被上訴人
伊士博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佩玲
訴訟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陳冠中律師

吳雅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六、㈣、⒋第29行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子禕」;第42行及第43行關於「廖子褘」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廖子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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