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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何君豪邱靜琪高明德

上訴人
張琬甄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欣積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臺北雷格斯商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Shingo Nishioka即西岡真吾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謝亞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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