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張琬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張琬甄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鐘煒翔律師 被 上 訴人 臺北欣積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雷格斯商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Lynsey Blair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謝亞彤律師 一、被上訴人臺北欣積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雷格斯商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Shingo Nishioka(即西岡真吾),嗣變 更為Lynsey Blair,並於民國112年4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被上訴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433頁至第441頁〕,核先 敘明。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上訴人於109年7月10日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被上訴人主張於109年6月30日以公司內部電子郵件對上訴人為終止契約之通知,且上訴人自109年7月1日起即未到班,則被上訴人前 開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上訴人時,是否有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而屬無效之情形,請兩造於文到10日內具狀 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