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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何君豪邱靜琪高明德

  • 當事人
    張琬甄臺北欣積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雷格斯商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張琬甄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鐘煒翔律師 被 上 訴人 臺北欣積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雷格斯商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Lynsey Blair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謝亞彤律師 一、被上訴人臺北欣積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雷格斯商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Shingo Nishioka(即西岡真吾),嗣變 更為Lynsey Blair,並於民國112年4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被上訴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433頁至第441頁〕,核先 敘明。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上訴人於109年7月10日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被上訴人主張於109年6月30日以公司內部電子郵件對上訴人為終止契約之通知,且上訴人自109年7月1日起即未到班,則被上訴人前 開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上訴人時,是否有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而屬無效之情形,請兩造於文到10日內具狀 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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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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