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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6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慈惠鄭貽馨謝永昌

上訴人
陳英睿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被上訴人
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上訴人應提出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請本件職

業傷害傷病給付之全案資料(包括依勞保局110年12月13日補

正函之補正資料)。

被上訴人有無依勞保局111年1月4日補正函(見原審卷第84頁)

、111年3月18日補正函(見原審卷第86頁)為補正?如有,請

提出全案之補正資料。

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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