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61號
- 上訴人
- 陳英睿
- 訴訟代理人
- 沈恆律師
- 被上訴人
- 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聰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上訴人應提出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請本件職
業傷害傷病給付之全案資料(包括依勞保局110年12月13日補
正函之補正資料)。
被上訴人有無依勞保局111年1月4日補正函(見原審卷第84頁)
、111年3月18日補正函(見原審卷第86頁)為補正?如有,請
提出全案之補正資料。
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