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38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陳宣任律師
- 承受訴訟人
- 左杰官
- 被上訴人
- 張志偉
- 訴訟代理人
- 謝玉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加州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春律師
- 被上訴人
- 顏陳秀霞
- 被上訴人
-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顏甘霖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光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徐翊銘
- 被上訴人
- 林坤德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國棟律師
- 被上訴人
- 東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姵儀
- 被上訴人
- 宋正一
- 訴訟代理人
- 廖經晟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郁元律師
- 被上訴人
- 協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瑋倫
- 被上訴人
- 彭景曼
- 訴訟代理人
- 鄭勵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葛樹人
- 被上訴人
- 新橋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姵儀
- 被上訴人
- 鄭光傑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儀律師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 樓之0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王瑜玲律師
陳履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左杰官就關於其授與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訟實施權所提起之訴訟部分,為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證券投資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第1項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證券投資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證券投資人承受訴訟,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左杰官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7日撤回對於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訟實施權之授與,此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左杰官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左杰官承受,續行訴訟。
左杰官尚未承受訴訟之前,尚不得以當事人身分為任何訴訟行為,是左杰官於111年6月14日具狀撤回上訴,不生撤回效力,附此敘明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