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左杰官、張志偉、黃加州、顏陳秀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宣任律師 承受訴訟人 左杰官 被上 訴人 張志偉 訴訟代理人 謝玉玲律師 被上 訴人 黃加州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被上 訴人 顏陳秀霞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 樓之0 兼法定代理人 顏甘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明律師 被上 訴人 徐翊銘 林坤德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游國棟律師 被上 訴人 東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姵儀 被上 訴人 宋正一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複代 理人 黃郁元律師 被上 訴人 協廣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許瑋倫 被上 訴人 彭景曼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被上 訴人 葛樹人 新橋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姵儀 被上 訴人 鄭光傑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王瑜玲律師 陳履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左杰官就關於其授與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訟實施權所提起之訴訟部分,為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 由 按證券投資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第1 項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證券投資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證券投資人承受訴訟,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左杰官於民國(下 同)111年4月27日撤回對於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訟實施權之授與,此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左杰官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左杰官承受,續行訴訟。 左杰官尚未承受訴訟之前,尚不得以當事人身分為任何訴訟行為,是左杰官於111年6月14日具狀撤回上訴,不生撤回效力,附此敘明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