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38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曾禎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凱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志偉
- 訴訟代理人
- 謝玉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加州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春律師
- 被上訴人
- 顏陳秀霞
- 被上訴人
-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顏甘霖
- 被上訴人
- 陳建宏
- 被上訴人
- 前列4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坤德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國棟律師
- 被上訴人
- 宋正一
- 訴訟代理人
- 廖經晟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郁元律師
- 被上訴人
- 協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瑋倫 就業處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廖經晟律師
- 被上訴人
- 彭景曼
- 訴訟代理人
- 鄭勵堅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乃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徐翊銘
- 被上訴人
- 葛樹人
- 被上訴人
- 新橋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東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以上二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徐鼎鈞
- 法定代理人
- 以上四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邱啟鴻律師
- 被上訴人
- 鄭光傑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瑜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常子薇律師
- 參加人
- 劉正楷
- 訴訟代理人
- 陳筱屏律師
郭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鄭光傑之訴訟代理人「陳履洋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常子薇律師」;「訴訟代理人陳宣任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複代理人曾禎祥律師」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曾禎祥律師」。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