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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再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翁昭蓉鍾素鳳羅惠雯

再審原告
徐鳳英
再審原告
陳淑錦
再審被告
劉明姿
再審被告
李淑芬
再審被告
李淑婉
再審被告
張智勝
再審被告
賴惠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再審被告
蔡貴華

蔡貴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案由欄第三行與事實及理由欄四、中關於「判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爰依職權分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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