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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84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魏麗娟吳靜怡張婷妮

上訴人
亞洲賽伯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生愛帝柏力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複代理人
孫國成律師
被上訴人
依特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齊方(即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奇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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