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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97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書苑林尚諭胡芷瑜

上訴人
盧簡粉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兼訴訟
上訴人
代理
上訴人
人 盧宥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品蓉律師
被上訴人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和
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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