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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7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林純如江春瑩邱蓮華

上訴人
陳文德
被上訴人
陳志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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