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60號

確認拆遷救濟金領取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蒨儀宋家瑋林于人

上訴人
梁閃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
被上訴人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複代理人
祁冀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拆遷救濟金領取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訴外人伍國基與被上訴人間之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29號確認領取權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確認領取權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於系爭確認領取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系爭確認領取權事件已於114年10月29日判決(本院卷第309至319頁),被上訴人雖已就系爭確認領取權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然兩造陳明願移付調解,並聲請撤銷本件停止訴訟之裁定等語(本院卷第336頁),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